空运常识>>航空托运注意事项

航空托运注意事项

发布:2009年9月5日

1、上海航空托运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的运输能力,按所需航空托运的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 ,有计划地进行收运货物。

     2、对那些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时间要求的联程航空托运货物 ,航空托运公司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货物。

     3、遇有特殊的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货物严重积压等情况时,上海航空托运公司可暂停收运货物。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托运的物品,严禁收运 。凡是限制航空托运的物品,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5、那些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办理手续的货物 ,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6、 上海航空托运公司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需要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凡国家限制航空托运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 效凭证。

     7、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托运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8、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航空托运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那些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9、上海航空托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果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的货运单并已经让托运人签字 ,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声明的正确性负全部责。

     10、上海航空托运单一式四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 ,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 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版权所有)